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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苗疆社会的变化及意义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18 17:51:25 浏览次数:88 以上我们对明后期380里苗疆边墙和清中叶110里苗疆边墙之修筑始末作了尽量简洁的描述。作为明清两代经营苗疆的一种手段,边墙在不同时期界分民苗、防御“苗患”的作用自不待言,如果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社会历史背景中来考察,苗疆边墙或有更深的历史意蕴,折射出明清数百年间苗疆社会变迁的某些重要侧面。
中原王朝对西南部滇黔“苗人”聚居地区逐步实施直接的统治,始于明代。明初30万大军平滇,主力溯沅水至贵州镇远,再沿“黔中通滇孔道”通过黔省腹地,进入云南曲靖。无论是西南土司朝贡,还是朝廷命官上任,多经由这条传统驿路;而以嘉靖、万历两朝为甚的向湖广及黔省征派的“皇木”,也多由沅水顺流而下。湖南苗疆就在沅水辰州至沅州段的西侧,且区域内辰水、武水、酉水也在这里汇入沅水。因此,不管是万历间蔡复一修筑苗疆边墙,抑或此前宣德间萧授筑堡、嘉靖间张岳设哨,拱卫这条重要驿路的目的显而易见。
即使到了清代,灭南明、平水西、削吴藩、辟“新疆”(今黔东南地区)等行动,仍资沅水为军队及给养的主要通道。而其作为经济大动脉的作用,在清代益显突出,如随着朝廷对沅水上游另一条支流清水江的控制和疏浚,自乾隆至民国初年,清水江流域大规模的木材采运贸易,完全依赖沅水与外部市场网络相联接。由此一来,苗疆地区的稳定就成为维持区域内和区域间政治、经济系统正常运转的前提之一。因此苗疆地区明代后期设有偏沅巡抚、辰沅兵备道等重要军事机构;清代也设有辰沅黎靖道或辰沅靖道或辰沅永靖道,偏沅巡抚因事或置或罢,而临时为西南边疆事务设置的多省总督也常常驻跸沅州。
当然,清代嘉庆年间傅鼐完成的110里边墙工程,其背景和意义与明代苗疆边墙已大不相同。乾嘉苗变之初:
时乾凤二厅难民,虽招徕复业,而孤落僻村尚有痞苗逗留。同知傅鼐练乡勇、团壮丁,驱逐痞苗,清复一处即筑坉一区,拔壮丁给军器屯守,于要隘筑卡捍御。厅之黄罗寨、水打田等处,各筑大堡,其他烟户零星、地势逼仄者,则令分作数坉,互相联络。坉制因地制宜,宽数丈、十数丈,长十数丈、二三十丈不等;坉身用毛石砌脚二三尺,家封土砖二层,高四五丈;上筑排墙一道,旁开鎗眼,备瞭望、施放火器之用;沟坉容壮丁数十人,牲畜籽种亦贮积其间。26
与此同时,由于当时“湖南环苗东、南、北三面七百余里,其西南二百余里之贵州边,尚未修备”,傅鼐乃于贵州边缘筑设螺狮堡,对苗人形成了包围之势。27因而,清代苗疆边墙就与数以千计的碉卡堡坉一起,组成了将“生苗”圈限于腊耳山台地的一道屏障。在某种程度上,苗疆边墙成为中原王朝势力进一步向生苗区渗透、逐步将生苗“化外”之区变成“化内”之地的桥头堡和中继站。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筑沿边土墙时,区分生苗、熟苗的观念还较为模糊。主持修筑边墙的蔡复一在《抚治苗疆议》中提出治苗诸法,其中之一就是“制熟苗”,理由在于熟苗不仅常为生苗之向导,而且更有甚者:
官粮之外,胁称耽守某村,勒取岁月常例,名曰“烟火钱”。既廪于官,又食于民;倏为顺苗以领粮,又倏为生苗以行劫。是彼两利而我两害也。28
可见,生苗与熟苗(或顺苗)还是很不确定的、在特定具体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的身份标志;在蔡复一所代表的官府的视野中,领粮与行劫已经是确认生与熟、顺与逆的基本标志。在明代后期,各种用于界分苗疆人群的称谓符号也在不断变化,许多称谓同时并存。万历《铜仁府志》的记载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苗有二种,其在湖广镇筸、四川酉邑、贵之铜平诸处者,曰“红苗”,即前苗人是也;其在省溪、水(石艮)、黄栢诸山,曰“水苗”,本名下里苗,湖广辰州泸溪县镇溪土千户所粮民也。29结合第一节有关引文可知,明初苗疆的上六里苗,此时被称为“红苗”;而“颇遵汉法”的下四里苗,则称“水苗”,已是镇溪所粮民,成为明王朝的编户齐民。入清以后,相对应的还有镇苗、筸苗之分,“镇苗向系镇溪所管抚,筸苗即红苗,向系筸子坪长官司抚管。”30
由此看来,明代兴筑苗疆边墙,其本意或许并不在分隔和界划生苗与熟苗。不仅明代文献在记载沿边土墙时没有明确其界分生熟的作用,而且生苗、熟苗在当时作为一种身份符号,与其他多个称谓并行不悖,内涵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后来人认为苗疆边墙与生苗、熟苗相关联的印象,可能主要来自清人追记明代边墙故事时的一种表述及其不断重复,这种表述和重复背后的理念,与明代修筑边墙者当有很大不同。
事实上,只是到了清代,尤其是施行改土归流后,生苗、熟苗的区分才变得确定起来,由此在官员们的讨论中,边墙也才作为与“生苗”、“熟苗”和汉人的界线相关的问题而出现。从历史文献看,如同清代台湾地区的“生番”与“熟番”的区分一样,苗疆地区“生苗”与“熟苗”的划分,是清廷开发经营边疆地区,在那里逐步建立起新的国家秩序的常用策略,是一种与赋税、徭役、科举等权利与义务相关的身份确认尺度。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苗疆乃至整个西南“苗”人聚居地区,“熟苗”中实际上可能包含了相当比例的明代屯军后裔和其他随屯垦展开而逐渐迁来的人群的后裔。至清代,“熟苗”就成了他们自觉的或被迫的,在新的国家秩序中的一种身份符号。刘应中《边墙议》中所云不宜复筑土墙将近墙各寨熟苗隔之于外,这部分熟苗不管是生苗所“化”,抑或熟苗(甚或汉人)越过边墙旧址在生苗区垦荒开地而聚居成寨,其实从中都可以见到身份象征符号背后的王朝的土地赋役科举制度的影子。《苗疆屯防实录》记载,嘉庆八年,明代由江西迁居辰溪的周麟现等一族十五名生员,被讼冒占凤凰厅学额而拨回辰溪县;嘉庆十三年,傅鼐也查处了一桩乾州、凤凰、永绥、保靖四厅县冒籍和民占苗籍的讼案,31这两个个案都反映了身份符号与国家制度的重要关系,同时也是地方社会不同人群利益冲突的一种表现。
此外,明清交替之际,社会动乱,有相当数量的避难之民入居苗疆,加之清初“湖广填四川”的移民过程,苗疆也吸纳了不少移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傅鼐募练乡勇,步步为营,在苗疆实施其所谓“雕剿法”;同时招徕流亡,劝筑民堡,令民自耕自保:
于是垦沿边隙地二万亩,曰官垦田;又赎苗质民田万余亩,曰官赎田。以补助折耗,以廪赏,以葺缮,以周卹,百务并举。而苗占田三万五千余亩,亦以兵勒田,别屯苗兵五千,其苗弁复自呈七千余亩为经费。以苗养苗,即以苗制苗……大抵其经费田,皆佃租变价者;其屯丁田,则附刁躬耕者。其训练与农隙讲武,则屯守备掌之,以辖于兵备道者。使兵、农为一以相卫,民、苗为二以相安。32
尽管清代兴筑凤凰至辰州110里边墙,与明代边墙故址及沿边碉卡堡坉一起,把“生苗”与“熟苗”和汉人严然分开,但沿边内外的往来和贸易却一直存在着。《苗防备览》记载:
乾隆二十九年(1764),巡抚陈宏谋等奏许民苗结婚。当其时,急于化苗,以民苗婚姻洽比,可使气类相感,自当闻风慕义,仍著令;凡结亲者,必设立婚书报官,以便稽查。于禁驰之中寓防维之意。久之而娶苗妇者日众,官不胜其繁,报官之令不行。地方棍徒勾结痞苗,贩卖苗妇女射利。沿边厅邑几于村有苗妇,其父母兄弟往来探亲,与内地姻娅无异。或佣工亲贯家中,径路无不谙熟。一旦变生,呼吸村落徧受其害。苗妇虽在外数十年,无不从其寨人归者。33
湖广总督和琳嘉庆初条陈苗疆善后事宜时,也把“奸民”出入列为引起乾嘉苗变的原因之一。
自乾隆二十九年弛苗民结亲之禁,客土二民均得与苗人互为姻娅。因之奸民出入,逐渐□□盘剥,将苗疆地亩侵占错处。是以苗众转致失业,贫难无糜者日多。经石三保、石柳邓等假托疯颠,倡言焚杀客民、夺回田地,穷苗闻风无不攘臂相从,起衅之端,实曲于此。34
至于民苗贸易,也有较多的记载可供查考。如《苗疆屯防实录》卷之四有云:“其实苗地之盐斤布匹等物,胥籍客民负贩,以供日用。如一概禁绝,又多不便。嗣后民苗买卖,应于交界处所听其择地设立场市,定期交易。官为弹压,不准以田木易换物件,以杜侵占盘剥衅端,则民苗永可相安无扰矣。”可见,虽然边墙在文献的表述中已然为民苗界线,而实际生活中沿边民苗的往来和贸易仍然自然而然地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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